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7月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7月2日—**年7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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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略)(略)桩西采油厂桩西采油厂五号桩油田区域地热开发利用工程 | 东环河分建审【**】**号 |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