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5月**日我局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5月**日—**年6月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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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略)年处置**万吨一般固废再利用环保提升综合改造项目 | 东环河分建审【**】**号 | **-5-** |
2 | (略)技术改造提升项目 | 东环河分建审【**】**号 | **-5-** |
3 | (略)输油管道改造项目 | 东环河分建审【**】**号 | **-5-** |
4 | (略)(略)工业X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项目 | 东环河分建审【**】**号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