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分局拟对(略)铝屑回收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4月**日-**年4月**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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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铝屑回收利用技改项目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通寨路**号 | (略) | (略) | (略)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通寨路**号,现有3#车间建筑面积**m2,年生产**万件数字轻量化高强镁铝合金机车部件,本项目利用现有3#车间西北角约**m2区域进行建设,用0.6t/h的铝屑熔化炉1台及配套设备替换原有1台3t/h的熔炼炉(现有2台,1用1备),将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铝屑不入库存储,直接全部进行熔化处理,熔化后的铝液全部回用于熔炼工序,调配现有劳动定员6人,实行三班8h工作制,年熔化铝屑**t/a,融化后产生铝液**t/a。 | (1)废气:车间密闭,熔化废气由集气罩收集,与天然气燃烧废气、烘干废气进入烟气焚烧炉燃烧后,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再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米高排气筒(DA**)排放,颗粒物、SO2、NOX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颗粒物≤**mg/m3、SO2≤**mg/m3、NOX≤**mg/m3),氟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1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2二级标准(氟化物≤3.0mg/m3、0.1kg/h),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7-**)表1Ⅱ时段非重点行业标准(VOCS≤**mg/m3、6kg/h)。 厂界颗粒物、氟化物、VOCs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氟化物≤0.**mg/m3)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附录A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7-**)表2标准(VOCS≤2.0mg/m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附录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为铝屑熔化炉,在采取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3类标准要求。 (3)固体废物:大块杂质、铁杂质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置;切削液回用于生产工序;铝灰渣暂存于铝灰渣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综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