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1月**日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1月**日-**年1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略)(奎文区东风街与虞河路口东**米北)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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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青岛啤酒(潍坊)(略) | 年产**万KL(一期**万KL)啤酒智能化生产项目 | 潍环奎审字【**】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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