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将于**年6月**日**时至**年6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阳谷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ps://(略)/**/**)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阳谷县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伏城康寿村B**号车位。
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拍卖对象基本状况:
1、坐落:阳谷县伏城光明大道北、金光大道西阳谷伏城医养结合大健康产业园(现为伏城康寿村)A-南区车库
2、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3、面积: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阳谷伏城医养结合大健康产业园A-南区车库房屋面积测绘报告》(预测)车位产权面积为**.**㎡。
4、实际所在层:地下2层
5、规划用途:车位
标的详情请自行下载评估报告查看。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年6月**日(上午8:**-**:**,下午:2:**-5:**,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咨询电话:(略),法院无统一安排。
看样集中地点:(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
1、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本院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等资料。
2、本次拍卖法院负责交付标的物,法院不对质量问题作处理。对于有关标的物客观存在的破损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墙体(墙皮脱落、裂缝等)等一切瑕疵,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维修更换处理,费用自行承担,本院声明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竞买人须在标的展示期内自行鉴别拍卖标的的品质及价值,其外观、结构、附属设施以及内在的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声明不承担标的物已知或未知瑕疵保证。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应承担参与竞拍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其他相关条件
1、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等相关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至相关单位查询。
2、拍卖标的所涉及的物业费、水、电等有关未清偿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承担。
3、标的物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各自承担。
4、竞买人须承诺,自行承担标的无法过户的风险。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发布公告五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竞买人资格条件
1、竞买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竞买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具体请自行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意向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2、竞买人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年6月**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年7月7日**时前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鲁**执恢**号-B**号车位的拍卖余款“。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阳谷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略)阳谷县支行
账号:**(略)**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略)
司法辅助机构:(略)
机构咨询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
阳谷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