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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 山东-济南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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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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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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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略)(略)**/**-**
  • 发文日期
  • (略)
  • 发文单位
  • 济南职业学院
  •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院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鼓励教职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知识水平,提升研究能力,促进学科建设,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学院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保证重点”的原则,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表现优秀的中青年教职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院”,特指济南职业学院。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院总量控制内在岗人员。

    第二章报考

    第六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分为脱产攻读和非脱产攻读两种形式。凡是读博期间需累计请假**个月及以上的属于脱产攻读,凡是读博需累计请假**个月以下的属于非脱产攻读。学院鼓励教职工利用节假日时间非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第七条申请报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报考读博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二)在学院工作三年以上且年终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报考专业原则上需与现岗位或拟聘岗位专业需求密切相关,重点支持报考学院紧缺专业、重点建设专业。

    (四)报考国(境)外院校的需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范围内。

    第八条报考流程

    教职工须在报考前填写《济南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要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报考博士相关手续;申请非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要经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考博士相关手续。

    第三章就读

    第九条教职工取得攻读博士院校录取通知书的,须与学院签订《济南职业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

    第十条读博期间教职工需严格履行学院请销假手续,应分学期分段办理请假手续(每学期至少办理一次),有提前返校工作情形的,据实办理销假手续,不允许跨学期请假。

    第十一条教职工就读博士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纪律。

    (二)不得擅自改变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须提前一个月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学院审批。

    (三)应在学院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需向分管院领导)汇报课程进度、学业任务等,并提供攻读博士院校的课表等书面材料(由所在部门留存备查),需服从学院对读博人员学习课余时间的工作安排,学习课余时间充裕时应返校工作。

    (四)在学习期间撰写的论文著作、取得的学术成果或科研立项等应注明工作单位为济南职业学院。

    (五)教职工完成进修学习后,应立即回学院工作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就读博士期间有以下情形的,学院有权中止其攻读博士学位申请。

    (一)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国家涉外工作纪律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改变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的。

    (三)未履行学院请销假手续或未按要求汇报学习进程的。

    (四)在学院工作日期间,从事与学习无关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三条教职工就读期间,如因学习无法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工作的,则其所在部门应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扣减奖励性绩效分配额。

    第十四条教职工取得国家认可的博士学位后,非脱产读博的,享受学院当年人才引进政策中关于具有博士学位人才的同等待遇;脱产学习时间≥**个月且<**个月的,按学院当年人才引进政策中关于具有博士学位人才的同等待遇减半执行;脱产学习时间≥**个月的,不享受学院人才引进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攻读博士学位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自理,学院不予报销。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教职工获得博士学位后,需继续在学院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若教职工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院或自动离职,须退还学院按上述第十四条给予的全部待遇,并按照调离当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个月-实际服务月数),向学院支付违约补偿金。

    第十七条教职工未能如期取得博士学位的,需重新办理攻读博士学位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教职工不再享受学院其他进修形式的资助,且不得与其他较长时间的进修学习方式交叉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中共济南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教职工在职读博和出国(境)进修提升学历层次的管理办法(试行)》(济职院行字〔**〕**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工作过程中,如遇上级或学院相关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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