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以下市场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略)登记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拟对以下企业予以撤销登记。
对撤销登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或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在调查过程中,下列市场主体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企业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于**年6月4日前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略)-(略)
地址:(略)
附:拟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企业名单
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4月**日
附:拟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名单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住所 |
1 | 9(略)**A | (略) | 泰安市泰山区南关街北段路西综合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