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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母粒生产项目

拟建项目 山东-青岛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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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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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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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塑料母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公示时间: (略) 至 (略)
项目概况: 为满足市场要求,(略)拟投资(略)于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胶州西路**号(略)现有厂房建设塑料母粒生产项目。项目购置先进设备**台,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所用原料均为化学新料。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搅拌机投料口上方均设置集气罩,并加装软帘。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米高的排气筒(DA**)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标准。 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加装软帘的集气罩集中收集,经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米高的排气筒(DA**)排放。DA**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有关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相关限值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的相关要求,采用更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甲苯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6-**)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用水经循环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预处理后,外运做农肥。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表1中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除尘器回收粉尘及地面集尘、废过滤网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五)施工期应做好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施工中加强防尘、降噪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送指定的地点或垃圾处理场,尽量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产噪设备,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的规定。 (六)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八)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审 批 单 位 名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 (略)-(略)
传真电话:
(略): 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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