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中心(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前公示
我(略)编制完成了《泰安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中心(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现对《泰安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中心(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泰安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中心(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报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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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