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7月**日-**年7月**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略)
通讯地址:(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室
邮编: **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备注 |
1 | 滨州沾化区2G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kV升压站)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 滨环辐表审〔**〕9号 | **年7月**日 | 环评批复全文 |
1 | 神华(无棣)(略)**kV升压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 滨环辐表审〔**〕**号 | **年7月**日 | 环评批复全文 |
滨环辐表审〔**〕9号+滨州沾化区2G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kV升压站).docx滨环辐表审〔**〕**号+神华(无棣)(略)**kV升压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