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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 电器零部件喷粉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
建设单位: | 东创荣(青岛)(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博华创(山东)(略) |
公示时间: | (略) 至 (略) |
项目概况: | (略)现有厂房,占地面积约为**m2,新上1条喷粉固化线、配备环保辅助设备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 (二)营运期 项目营运期将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应采取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龙泉河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氨氮排放浓度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1中B级标准。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喷粉、固化等生产工序均位于封闭车间内,喷粉废气经管道收集,通过1套“旋风除尘装置+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米高排气筒P1排放;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经**米高排气筒P2排放;天然气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一根**米高排气筒P3排放。 P1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限值要求;P2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5-**)表2中“金属制品业(C**,不含C**)”;P3排气筒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1中标准。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5-**)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附录A表A.1中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建成后,废气污染物颗粒物、VOCs、SO2、NOX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t/a、0.**t/a、0.**t/a、0.**t/a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东西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标准,南侧厂界噪声执行4a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分类暂存于新建的**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器收尘及沉降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滤筒、废包装材料暂存于新建的**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对环境污染防范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号)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略)-(略) |
传真电话: | |
(略): |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双珠路**号2号楼3楼 |
邮政编码: |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